倒卖尸体营收上亿?法律应严惩!
近期,山西某生物公司以遗体、残肢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同种异体骨植入性材料”产品,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据报道,该案涉及非法盗窃、倒卖尸体数千具。公司从2015年至2023年的营业收入合计达到3.8亿元。警方在侦办该案中,查封涉案公司人体骨骼原材料、半成品18余吨,成品34077个。扣押、冻结涉案公司、人员资金1亿余元,冻结保险基金等资产价值6000万余元,查封房产16处、汽车29辆。
简单来说,就是死者运送至殡仪馆后,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死者遗体或者其部分器官被肢解偷运,家属无法拿到逝者完整的骨灰,甚至可能是其他人的骨灰或者不是骨灰,可以说是骇人听闻。对于此种行为,不仅严重逾越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底线,更是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刑事犯罪,法律应当严惩!以下是笔者的分析:
一、完备的黑色产业链,制造了一个又一个的“人血馒头”
该案件涉及的单位包括山西奥某公司、四川恒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大学附属医院肝脏病中心、桂林医学院、桂林市殡仪馆、平乐县殡仪馆、永福县殡仪馆等单位,犯罪嫌疑人苏某忠所控制的云南、重庆、贵州、四川所在的四个火化场。
具体运作流程简要如下:山西奥某科技公司为了扩大获取尸体、残肢来源,苏某忠先后以承包、入股、派人入驻等方式,与殡仪馆达成交易并控制火化场,后指使其安排的人员盗窃并肢解尸体,收集制作人工骨骼的原材料,后偷运回科技公司,经深冻、冻干、表面脱矿或全脱矿处理,加工制成骨骼成品并进行售卖。此外,山东青岛大学附属医院肝脏病中心、桂林医学院也以医疗活动和科研为幌子,向山西奥某公司非法出售尸体及骨骼原料,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我国是严令禁止遗体器官买卖的,为掩盖人骨原材料的来源非法,山西奥某公司伪造遗体志愿捐赠登记表、检验报告等材料证明其尸体来源合法性和安全性,并组织公司大部分员工在遗体捐赠登记表上假冒家属签字,从而掩盖遗体骨骼来源非法的事实。
目前该案尚未办结,但此案涉及面广,主体之多,获利金额之大,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令人瞠目结舌。
二、可能涉及的罪名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根据《刑法》第320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尸体、尸骨进行秘密窃取的行为;侮辱,是指对尸体、尸骨以暴力或非暴力行为施加凌辱等各种方式的概括;毁坏:是指对尸体、尸骨进行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
据笔者了解,该案正以本罪名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仍在审理过程中。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为国家经营许可制度。我国刑法对于非法经营罪明确规定了行为类型: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物品的、未经许可买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许可从事证券期货等需要特别批准的业务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2007年,《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对尸体买卖,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明确禁止。
山西奥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伙同殡仪馆、医院、医疗机构买卖尸体骨骼组织,情节特别严重,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可能涉及的其他关联罪名
该案涉及的主体众多,行为模式,牵涉到殡仪馆、火化场、医院、医疗科研机构等,如果山西奥某科技公司及以上主体还存在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行贿受贿,滥用职权,伪造公章,证件等行为,触犯相关罪名的,应当结合以上罪名数罪并罚,或者择重罪进行处理。
三、我国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检索类似案例发现,窃取他人遗体,将遗体毁损并出卖的行为以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定罪量刑的情况居多,但是类似案例盗窃、毁坏的尸体基本较少,且基本为自然人作案,与本案组织化、产业化贩卖尸体器官具有较大区别。
笔者认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被设置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章节之中。在立法之初是没有对该案以产业链的方式,大批量购买尸体,再贩卖加工成品的情况进行预设的。且该罪名的刑期为法定刑三年以下,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非法获利数额以及影响,如果对本案以该罪名定罪量刑,笔者认为无法达到罪刑相适应的要求。结合现有的立法体系,虽然仅是部门规章规定不能买卖尸体,但如果不能够解释为非法经营罪中的国家规定,山西奥某科技公司及相关人员大批量地购买国家规定禁止买卖的遗体器官的行为就可能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写在最后
据笔者了解,该案为全国曝光首例。震惊之余,也不由得思考为何医疗骨骼的制造和销售竟会与尸体买卖挂钩,且形成了如此完备而严密的黑色产业链?为何产业链存续时间如此之久时至今日才被曝光?这背后又有何种不为人知的隐情?希望在该案件置于阳光下之后,相关部门能够立即行动,对该产业链进行取缔,整治乱象,并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对该案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准确定性,划分涉案人员、机构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使其受到应有的处罚。笔者也呼吁医疗机构的从业及经营人员依法合规经营,不要为了获取利益而逾越道德和法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