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注销公司,小股东连带承担2000万索赔——股东、董事切莫小看“清算责任义务”

2024-09-21 16:23:33 yhyxlawyer 6

      近期,律师接待了一起股东违法清算案件的咨询,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小股东仅持股10%,应缴注册资本金10万元且已实缴完成。2015年,公司被法院判决应向债权人偿付借款750万元并自2013年12月起,按月利率2%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公司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21年9月30日,小股东在公司的要求下,按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配合办理完毕公司注销程序。


  2024年,债权人以公司各股东为被告,提起清算责任纠纷并要求全部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金额超2000万。


  小股东收到法院传票的同时极其震惊,完全没想到他眼中的一个简单的注销程序会带来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什么是“清算责任”


  2018年公司法和2023年公司法“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一章中均明确规定,除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外,在符合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2023年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而解散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十九及二十条均相应规定了清算组未按法律规定完成清算义务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五)点关于又针对不适当的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的情况及股东的责任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明确和划分。


  结合本案,公司当时为了完成注销程序,在有已知债权人的情况下、既未还清债权、又未以合法有效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反而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承诺“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而小股东一是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二是轻信公司所谓“只是配合走个流程、没有任何影响”的说法,在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贸然配合完成人脸识别、并最终完成注销程序,而更为糟糕的是,小股东在公司注销的时候还担任了公司的监事,对公司有监督管理职能。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而债权人一方正是依据该法律规定,迅速提起了本次诉讼。


  二、哪些人承担“清算义务”?


  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023年新修订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再区分公司的种类,统一将清算义务人规定为董事,这也是公司法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中心主义改变所进行的重大调整,进一步加强了董事的职权并相应强化了其承担的责任。并且不同于2018年公司法,新法将董事明确规定为“清算义务人”而并非简单的“清算组成员”,并相应规定了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不同责任。同时2023年新修订公司法基于公司自治的考虑,也给清算组的组成方式留下了例外的情况,即:“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同时,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2023年新修订公司法又规定了法院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指定清算组成员。


  三、违反“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关于违反“清算义务”所产生的责任方面,2018年公司法本无直接规定,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出现了“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等情形下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2023年公司法则区分了清算责任人和清算组成员的不同责任,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清算责任人(即公司董事)只要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了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更大程度上强化了董事的清算义务;而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需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在排除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抽逃注册资本金等例外情况下,股东原本仅需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本案的情况,股东一旦成为清算组成员承担清算责任,但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则从原本承担的股东出资义务转变为清算责任义务,该责任已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其承担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超股东所应承担的出资义务本身,正如本案的小股东,其本仅需承担10万元出资义务,但却面临了2000万元的索赔。


  四、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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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威科先行中以“清算责任纠纷”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比对可以看到,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比例超过了30%,甚至有超过5%的案件涉案金额超过了500万元。而在全部案件中,将近60%的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全部/部分支持”了诉讼请求。


  总结上述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可知,股东、董事随意注销公司可能给自身带来严重的后果,其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可能远超出资义务本身。


  同样针对本案,公司面临未清偿债务,在注销时应直接通知债权人、不得进行虚假申报、不得提交虚假清算报告,同时若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本应申请破产,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若无法实现破产重整,最终应完成破产清算和注销程序。也只有按法律规定完成了相应的破产、清算、注销程序,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股东、董事各方的权益及相应的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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